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文化团体的活动,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各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四)履行各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负责人由社团(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社团(协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与撤消
第八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申请:
(一)具有较好的相关群众基础;
(二)制定明了的社团(协会)章程;
(三)具有一定的活动经费;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应予
以撤消: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四章 社团(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成立与撤消,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第十一条 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管理,并对社团(协会)的工作进行考核,每两年评定一次优秀与合格社团(协会)。
第十二条 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接受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参加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工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协会(社团)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工会视情况给予资助,金额500—1000元。
第十四条 加强教职文体社团(协会)的经费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文体社团(协会),将免除其年度评优资格并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
200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