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字〔2017〕9号 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访问次数:375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工字20179


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工作,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工作效率,提高依法办会水平,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7612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工作效率,提高依法办会水平,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会工作会议”指由校工会负责承办的学校工会、教代会重要工作会议,不含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协调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专题会议和工会部门例会等其他会议。

第三条 各类工作会议本着民主集中、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职权清晰、主题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章工会工作会议

第四条 工会工作会议主要有: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常委会议、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工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基层单位工会主席会议。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是全校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向全校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会议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出席人员为工会委员,工会经审委委员、工会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议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重大决策性议题,需事先调研、论证,提出基本思路、建议方案和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对应由全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的,常委会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工代会的决议和党委、上级工会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方案;讨论决定工会工作报告、经费审查报告等学校工代会有关事项;讨论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选举校工会常委、主席、副主席,替补、增补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和女职工委员;审定工会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工会机构设置,工会重要干部选拔配备;以及讨论通过常委会提交的其他事项或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工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学校工会经常性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工会常委,工会经审委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议题由各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主席会议决定。

常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实施意见;讨论确定向党委、上级工会的专题报告或报请审批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全委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贯彻实施;讨论确定工会全委会的召开及相关事项;讨论制定工会换届方案,审批基层工会换届方案;讨论通过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落实;讨论决定以校工会名义表彰和推荐到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讨论确定或调整学校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讨论确定涉及工会全局性工作或决定事项;讨论决策其他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议题由分管副主席提出,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督促落实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决定工会、教代会的日常重要事项;讨论起草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会、教代会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和对学校、教代会的重要建议;督促指导二级工会、教代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八条 工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有: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妇女工作委员会会议(女教职工委员会会议)、工会奖惩委员会会议、工会帮困工作委员会会议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会议等。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职能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工会全委会会议通过、由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单位工会主席会议由常务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一般为二级工会主席,需要时,可以扩大到相关部门工会委员参加。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议题由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部署年度、学期工作或布置临时性重要工作;听取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或交流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教代会工作会议

第十条 教代会工作会议主要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和教代会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召开。审议通过重要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执委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议题由执委会主席根据教代会的职权范围和学校工作需要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五项职权,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教代会授权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专门工作进行调研,搭建沟通平台、积极建言献策,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全面落实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由执委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各代表团的团长、副团长,根据议题需要,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召开。议题由执委会主席根据教代会的职权范围和学校工作需要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落实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活动相关工作,有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教代会代表,根据议题需要,可请在职列席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召开。议题由代表团团长根据学校教代会安排和本代表团工作需要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履行代表撤免、补选和资格审查等程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推进落实教代会代表常任制。

第四章会议组织及要求

第十五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一般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在征得召集人同意后,一般至少提前3日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由工会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对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教代会执委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纪要及决议,由召集人负责签发,并按规定公布。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期间,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要相关委员会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委员调整等重要事项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工会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个人无权改变。如发现新情况影响工作组织实施,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可在下次会议上复议或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由工会办公室发送,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对于重要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由召集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未及内容,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