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排舞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11-04   访问次数:8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业余活动历来丰富多彩,具有很长的历史。特别是体育活动,我校更是特色鲜明,成绩突出。为了进一步丰富我校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达到强身键体的目的,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以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充沛的精力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当中,在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的领导下,特成立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排舞协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拟删。
第二条   校教工排舞协会是由华东理工大学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教职工组织,宗旨是加强交流,强身健体,团结和谐,增进友谊,愉悦身心,促进工作效率。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接受华东理工大学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社团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及活动。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广泛团结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排舞爱好者,在全校范围内促进排舞运动的广泛开展;
2.为本校教职工排舞爱好者提供一个融洽而稳定的结交舞友,交流舞艺,以舞会友,增进友谊的舞台;
3.丰富我校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达到强身键体的目的,使我校教职工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第五条   性质
1.群众性:本协会由华东理工大学在校爱好排舞的教职员工组成,接受校工会的监督管理。
2.专项性:本协会是专项开展排舞运动及其相关工作和活动的社团。
3.非赢利性:本协会不以赢利性为目的。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端正,爱国爱民,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2.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且是本校在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教职员工;
3.对排舞运动非常感兴趣,身体状态良好。
4.参加过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组织的排舞学习班三学期以上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常年接受报名;
2.根据学校活动场地等情况,经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有了解本协会组织结构和日常管理情况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协会可得资源和服务的权利;
5.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提升本协会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形象;
5.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6.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协会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某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执行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协会会员共同组成,其职权是:
1.审议通过对本章程的修订;
2.对领导执行机构的人员(理事)有选举和罢免权;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伊始,审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提出的重大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文件、制定制度、修改章程、执行决议以及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做出工作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其他理事会成员;
4.起草、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6.负责向校工会汇报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7.负责办理本协会的登记、注销手续;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担任理事的基本条件是:
1.参加本协会工作一年以上;
2.教学及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领导和执行力;
3.热爱本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责任心强。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讨论部署下学期协会的工作安排、活动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由副会长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会员的基本条件;
2.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威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图示
 
 

第二十二条    职责要求
1.名誉会长
1)    为协会奠定良好的品牌地位,塑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形象;
2)    为协会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源;
3)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会长
1)    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推动协会的品牌建设;
2)    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
3.副会长
1)    为协会的发展提出规划建议;
2)    总体部署协会的各项工作;
3)    督导协会工作的开展情况。
4.秘书长
1)    做好协会的各级沟通、协调工作;
2)    组织安排各部门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3)    安排会议,整理会议材料并存档;
4)    制定、修订各类管理文件资料。
5.技术部
1)    经常性参加协会活动;
2)    定期为新会员提供培训;
3)    经常性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
6.赛事部
1)    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赛事安排;
2)    安排会员的日常训练活动;
3)    组织本协会和其他社团和单位的比赛活动;
7.宣传部
1)    负责赛事前的宣传工作,负责制作和张贴展板、海报、横幅等标语资料。
2)    负责比赛现场的照相、摄像工作,以及后续的新闻稿件撰写、编辑、发布事宜;
3)    为协会的赛事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8.外联部
1)    与其他社团和单位建立联系,为本协会赛事活动的开展提供信息;
2)    为协会拉取广泛的捐赠和赞助。
9.财务部
1)    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校方经费支持;
2.会费。一般不收取会费,但若大多数会员有特别的需求,可视活动安排情况,收取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3.其他。捐赠、赞助、活动收入及其它收入;
4.比赛广告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计划提交校工会;
2.经费由财务部具体负责管理和核算;
3.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4.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如因故不能继续开展工作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规定,由理事会组织成立善后工作小组,按照社团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本会人、财、物等清理工作,并书面报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到社团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工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2011年8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