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为遇突发性急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我校帮困基金自1996年建立以来,为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目前,由于形势的发展,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修订完善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对教职工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帮困措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校行政拨款、工会出资、教职工的个人捐款及工会职工技协资助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个人“一日捐款”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开,但不公布到个人款项。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赞助。
第五条 基金接受个人的捐款。
第六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三章 帮困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帮困对象: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1. 本人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过高,因自理部分较高,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为主要帮困对象;
2. 教职工的配偶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等)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 因家庭经济条件造成子女就学困难的(义务教育和大学生培养);
4. 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5. 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本基金会将优先考虑为华东理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忘我工作的教职工的帮困申请。
第四章 帮困办法
第十条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帮困名单和数额。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帮困基金时,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帮困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基金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帮困工作小组),基金管理委员会(帮困工作小组)设正副主任(组长)1—3人,委员成员若干名,由校工会委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及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