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执行《教师法》中“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师休养”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委办(2010)50号文转发的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关心。教工休养是教师的福利事业,也是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工会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好暑期休养工作。
二、2010年学校教职工休养名额按2009年底受聘在岗的教职工总数的10%的计划下拨给各部门工会。在休养费用支出上仍采取“三个一点”即“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方法,计划内休养每人补贴1200元,即校行政补贴800元,校工会补贴400元,所在单位行政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
对于已加入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的非在编员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的),按该类会员人数的10%比例分配名额,校工会补贴每人400元,所在单位行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并单列填表。
工会接受教职工和家属自费参加休养,家属参加休养,必须服从领队安排,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学校规定且身体健康,家属须是父母、配偶或子女。原则上年龄超过65周岁及学龄前儿童不接受休养报名。
三、教职工每五年可有机会享受一次计划内休养,再次享受时其间隔不得少于五年。
在名额许可的情况下,各部门对以下情况可考虑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1、四强骨干,即教学强、科研强、管理强、服务强人员;
2、2011年7月前将要退休的教职工;
3、本部门认定需要奖励的人员。
四、凡需要参加休养的受聘教职工,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报名申请,各部门党、政、工集体讨论决定落实休养人员,并排序上报。由校工会下拨给各部门工会的休养名额,只能安排在本校工作的受聘教职工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请人顶替。
五、各部门工会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征求教职工的休养意愿,根据教职工的休养次数、休养时限、是否奖励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好休养工作。
六、校工会按照市教育工会的要求组织暑期休养工作小组,精心安排、热情服务,提供健康、和谐、安全的休养氛围和条件,努力使教职工的休养活动办成受教职工欢迎的尊师工程、实事工程。
七、时间节点:
5月17日 下达2010年暑期休养工作意见。
6月2日前各部门书面报名表经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上报校工会,同时将教职工休养名册电子版发gongh@ecust.edu.cn。
6月8日 校工会下发各点休养组团名单,休养员本人确认。
6月17、18日徐汇校区收费
上午9:00---11:00,下午 1:30-4:30费用交至校工会
(团结七楼307室)
6月21日奉贤校区收费
上午9:00---11:00,下午 1:00-3:00费用交至理学院楼223室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
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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