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组织暑期休养活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0-28   访问次数:266

根据上海市教委办(20076号文转发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关于2007年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2007年暑期休养活动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从统筹兼顾、长短线相结合,努力扩大教工活动的受益面的原则出发提出实施办法。今年本校教职工计划内休养名额,按2006年底受聘在岗教职工总数的7%下达给各部门工会、学院,计划内公费休养人员每人补贴950元,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

各部门工会应在分党委(总支)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明确组织教工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遵循本休养活动的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好各类人员参加计划内休养活动,重点向“四强”(即教学强、科研强、管理强、服务强)骨干倾斜,同时积极鼓励教职工自费参加休养活动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一、今年下达给各部门工会教职工计划内休养名额原则上应有计划地优先安排工龄在10年以上、并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而从未参加过计划内休养的受聘在岗教职工参加;

二、各部门在名额许可的情况下,对以下情况可作特殊安排(名额不超过总额度的20%

1、对在各学院、各部门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后勤服务等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先进工作者;

2、对20086月前将要退休的教职工及受聘在岗工龄满二十年以上并已参加过一次休养的老职工,在本部门名额有余的情况下,可安排参加第二次休养。

以上人员均需由各部门党、政、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奖励安排其参加休养。

三、对部门工会已连续两次安排其休养的教职工,如其再次自行放弃者,作自动放弃后重新排序。

四、对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称号的各种骨干,将另行办法由校人事处、工会单独组织考察休养活动。

五、对当年轮到休养者,如因公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两周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申请,由部门工会及时作适当顺延(最多不超过二次)。

六、凡需要参加休养的受聘在岗教职工,首先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报名申请,然后按上述规定排序。

七、由校工会下达给各部门工会的休养名额,只能安排在本校工作的受聘在岗教职工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请人顶替。上报给校工会的休养员名单须经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方能生效。

八、各部门工会应在本“实施办法”精神指导下,认真落实休养工作。

本原则经531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 

2007531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