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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调解

       1.  提出申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本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校工会,受理日常申诉。


       2.  组织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并受理调解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较强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我校在职职工担任。


       3.  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