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字[2011]9号 关于2011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2011年5月]
发布时间: 2011-05-13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07

关于2011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执行《教师法》中“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师休养”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委办(2011)35号文转发的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关心。教工休养是教师的福利事业,也是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工会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好暑期休养工作。
       二、2011年学校教职工休养名额按2010年底受聘在岗的教职工总数的10%的计划下拨给各部门工会。在休养费用支出上仍采取“三个一点”即“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方法,计划内休养由学校行政和工会给予每人1400元的补贴,所在单位行政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
对于已加入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的非在编员工(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的),按该类会员人数的10%比例分配名额,校工会补贴每人400元,所在单位行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并单列填表。
工会接受教职工和家属自费参加休养,家属参加休养,必须服从领队安排,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学校规定且身体健康,家属须是父母、配偶或子女。原则上年龄超过65周岁及学龄前儿童不接受休养报名。
       三、教职工每五年可有机会享受一次计划内休养,再次享受时其间隔不得少于五年。
在名额许可的情况下,各部门对以下情况可考虑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1、四强骨干,即教学强、科研强、管理强、服务强人员;
       2、2012年7月前将要退休的教职工;
       3、本部门认定需要奖励的人员。
       四、凡需要参加休养的受聘教职工,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报名申请,各部门党、政、工集体讨论决定落实休养人员,并排序上报。由校工会下拨给各部门工会的休养名额,只能安排在本校工作的受聘教职工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请人顶替。
       五、各部门工会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征求教职工的休养意愿,根据教职工的休养次数、休养时限、是否奖励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好休养工作。
       六、校工会按照市教育工会的要求组织暑期休养工作小组,精心安排、热情服务,提供健康、和谐、安全的休养氛围和条件,努力使教职工的休养活动办成受教职工欢迎的尊师工程、实事工程。
       七、校工会将根据学校整体报名情况,对各部门当年的休养名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八、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寒假开始,教职工休养增加寒假线路,具体安排届时工会将另行发文通知。
       九、特别提示,
       1、休养组团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受理退团、换人、换团手续。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休养活动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退团费用。
       十、时间节点:
       5月12日部署2011年暑期休养工作。
       5月25日各部门上报《华东理工大学2011年教职工休养名册》电子版发gongh@ecust.edu.cn。
       5月30日 校工会下发休养组团名单,部门工会须告知休养员本人确认。
       6月2日 部门工会上报由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确认名单;
       6月8日、9日 徐汇校区收费,上午 8:30----16:30 交费至校工会(团结七楼307 室)
       6月10日 奉贤校区收费,上午 9:30---14:00 交费至奉贤校区工会办公室(实验六楼 223室)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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