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0-11-26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7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教代会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部门)和教职工四者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部门)重要决策,监督学院(部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部门)提出的聘任制度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实施方案、奖酬分配方案、可支配资金(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由学院(部门)颁布实行。
       (三)评议、监督二级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干部考核、评议,行政领导人员的民主推荐工作,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嘉奖、处分、免职。
       第六条 学院(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数按照学院(部门)教职工总人数确定比例,代表比例不低于20%,代表数最低不能少于35名。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学院(部门)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以教科组(科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教科组(科室)可联合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5%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非学院部门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院(部门)和上级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以二级党组织建制为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经选举产生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和部门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学院(部门)教代会主席团团长原则上由部门工会主席兼任。部门工会主席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副处级),或由具有一定工会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安排意见,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工会主席参加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理论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5)学院(部门)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考核聘任、评优奖励等工作机构)都应有部门工会委员会选派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五章 大会制度
 
       第十九条 每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应由本单位行政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应形成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报告时间,保证代表们充分讨论审议大会报告、进行表决总结的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分党委(直属支部)建制的学院、部门二级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