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工会:
为做好2010年“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 (以下简称“两证”)的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凡本校的在编人员,从事工作满三十年的颁发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颁发“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是指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
2)由普教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调入的人员,其原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3)原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带薪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4)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教育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三、“两证”的颁发:
1、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部门审核后报校工会备案。从事工作满三十年的颁发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颁发“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2、已取得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工会发放“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各部门请在9月30日前将登记表汇总报工会备案。
四、本通知由校人事处、工会负责解释。
附:1、2010年各部门30年工龄人员名单
2、申领三十年教(工)龄纪念证情况调查登记表
校工会、人事处
2010年9月6日
文件下载:华工字[2010]10号文及调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