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8-10-28    发布人   访问次数: 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的名称是华东理工大学职工技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企业的法人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经营场所在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

第三条  本企业成立的宗旨是:组织会员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依法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市职工技术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本企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七条  本企业经上海市职工技术协会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以本企业所有或自有的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凡是本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资金、设备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自占用。

第三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总额为   5.5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__元,流动资金________元。

第九条  本企业是华东理工大学工会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上海市职工技协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科目。

第十条  本企业的资金经注册登记后,即视为本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由本企业支配使用,投资单位不得随意抽回其资金。待企业从年终税后利润中逐年偿还投资,并按规定给付利息或分红后注册资金的所有权归本企业。

本企业解散时,按本章程规定的清偿顺序处理资产。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营:化工、化机、自控、管理、计算机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新产品的试制、试销。

第十二条  本企业的经营方式是技术攻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换届推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聘任或罢免企业法人代表;

2.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预决算报告和企业发展规划、计划;

3.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4.审议法人代表提出的录用、辞退和奖惩职工的议案;

5.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效。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技协主任负责制,任期 年,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财经纪律;

2.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的内部机构并聘任负责人;

3.组织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审批经费支出;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录用、辞退和奖惩职工及利润分配的议案;

6.通过严格的管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7.加强对会员的思想、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支持会员的合理化建议;

8.改善劳动条件,重视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九条  本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会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任免、变动,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年终决算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税后利润按上海市职工技协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年终税后利润分配后,从公积金中支出一定比例,按规定偿还投资方。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按照经营需要,组织技协会员和职工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让等服务,并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给予解聘、辞退或开除。对于遵守劳动纪律、贡献大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解散时,由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劳酬费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所欠投资;

5.剩余财产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审定后实施。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方始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职工技术协会

20021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