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发放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8-10-28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60

“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 (以下简称“两证”)的颁发工作始终受到广大教职工的欢迎,为了继续做好2007年度的“两证”颁发工作,特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颁发范围:凡本校的在编人员,从事工作满三十年的颁发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其中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颁发“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是指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

2)由普教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调入的人员,其原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3)原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带薪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4)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5)三十年教(工)龄计算以人事处核证为准。

三、“两证”的换发工作

已取得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后,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凭三十年工龄纪念证换发“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原证书交回。

四、获证名单由人事处提供,各部门审核报工会备案。

五、本通知解释权由校人事处、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人事处 

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