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学院(部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各学院(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2018年1月15日印发 |
华东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29日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学院(部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制度建设,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激发和调动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学院(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所属院系(部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部门)和教职工四者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部门)重要决策,监督学院(部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在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学院(部门)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部门)提出的聘任制度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实施方案、绩效津贴等的收入分配方案、可支配资金(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部门)颁布实行。
(三) 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干部考核、评议及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嘉奖、处分、免职。
第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1名。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院(部门)一般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要求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不能以一般的教职工大会来替代教代会的召开。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照学校教代会制定的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以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比例应占7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50%,非学院部门可适当降低比例。代表中的青年教师、女教师等代表比例一般应与本单位的青年教师、女教师等的比例相适应。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即自行终止其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可以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更换。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二级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以二级党组织建制为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经选举产生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不设主席团的,则由所在院系、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和部门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部门工会主席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副处级),或由具有一定工会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部门工会主席是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可适时增加召开次数。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召开会议,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的同意,并向本单位教职工作出说明。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事项,须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经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对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各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和落实开展民主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门)召开二级教代会,应由部门工会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校工会提交《华东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报告表》,并于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交《华东理工大学二级教代会反馈表》及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报告时间,保证代表们充分讨论审议大会报告、进行表决总结的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