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字〔2017〕10号 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5    发布人 工会管理员   访问次数: 217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工字201710


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制订《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777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工会工作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定;

(三)上报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工会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涉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制订、修改等方面的重大建议;

(四)工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的审定;

(五)工会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六)工会人员编制的调整与招聘计划的制订以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向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政部门推荐各类荣誉称号、表彰人选和工会内部的奖惩事项;

(九)重要资产的处置、基础设施等办公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工会干部建设相关问题的决定;

(十一)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

(十二)工会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工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及上级工会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交流、选拔等;

(二)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与选拔;

(三)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各主要机构成员的推荐或审定;

(四)上级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五)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工会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二)办公室及活动场所的修缮等工程项目;

(三)活动场所以及贵重活动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四)由工会承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工会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项目且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的支出需经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10万元(含5万元)项目的支出需经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受赠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需经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价值在5万以下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需经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工会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工会主席办公会为工会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按照规定相关事项需教代会、工代会审议通过的必需履行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工运事业发展、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工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华委字〔201543号)”,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工会干部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双代会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数参加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有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提出,议题应经主席、常务副主席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五)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对于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复议。凡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工会主席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分工组织实施。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工会主席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二)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工会主席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汇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制订。若有不一致的内容以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