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字[2013]第11号 关于2013年度“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三十年工龄[2013年10月]
发布时间: 2013-10-2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97

 

各部门工会:

    2013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的发放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是指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

    2、由普教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调入的人员,其原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3、原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带薪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4、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育工作年限。

二、两证的颁发:

  1、颁发范围:本校在编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部门审核后报校工会备案。从事工作满三十年的颁发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颁发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2、曾取得三十年工龄纪念证书,现已满三十年教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校工会发放教育工作三十年纪念证书

    请各部门工会在1115日前将《登记表》汇总报校工会审定备案。

  三、本通知由校人事处、工会负责解释。

 

附:申领三十年教(工)龄纪念证情况调查登记表.doc

 

                                    工会、人事处 

                                  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