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字[2009]8 关于2009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2009年4]
发布时间: 2009-04-28    发布人   访问次数: 45

 

        为切实贯彻执行《教师法》中“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师休养”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委办(2009)3号文转发的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组织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关心。教工休养是教师的福利事业,也是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工会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好暑期休养工作。
        二、2009年学校教职工休养名额按2008年底受聘在岗教职工总数的10%的计划下拨给各部门工会。在休养费用支出上,采取“三个一点”即“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方法,计划内休养每人补贴1200元,超出部分金额个人自理,同时鼓励教职工自费参加休养。
        三、教职工每五年可有机会享受一次计划内休养,再次享受时其间隔不得少于五年。
在名额许可的情况下,各部门对以下情况可考虑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1、四强骨干,即教学强、科研强、管理强、服务强人员;
        2、2010年7月前将要退休的教职工;
        3、本部门认定需要奖励的人员。 
        四、凡需要参加休养的受聘在岗教职工,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报名申请,各部门党、政、工集体讨论决定落实休养人员,并排序上报。由校工会下拨给各部门工会的休养名额,只能安排在本校工作的受聘在岗教职工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请人顶替。
        五、参加休养教职工应珍惜休养机会,如因公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两周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申请,由部门工会及时作适当顺延(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六、各部门工会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征求教职工的休养意愿,根据教职工的休养次数、休养时限、是否奖励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好休养工作。各部门统计上报休养名单须经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生效,名单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2日。
        七、校工会按照市教育工会的要求组织暑期休养工作小组,精心安排、热情服务,提供健康、和谐、安全的休养氛围和条件,努力使教职工的休养活动办成受教职工欢迎的尊师工程、实事工程。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