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理工大学帮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宗旨就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传承并光大我校教职工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凝聚力,建设和谐校园。其作用是为遇突发性急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体现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关怀。
第二条 基金对教职工遭遇生活急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帮困措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校行政拨款、工会出资、教职工的个人捐款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个人“一日捐款”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开。
第四条 基金接受各部门、各单位捐助。
第五条 基金接受个人的捐款。
第六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三章 帮困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帮困对象:遭遇生活急难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1.本人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自理部分支出较高,已对家庭生活造成困难;
2.教职工的配偶或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等)患严重疾病、医疗费自理部分支出较高,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家庭收入过低,造成子女就学困难的(义务教育和大学生培养);
4.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含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以致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
5.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为华东理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忘我工作的教职工的帮困申请。
第四章 帮困办法
第十条 每年定期在春节和教师节前,开展二次帮困工作。
第十一条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校帮困工作委员会。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校帮困工作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帮困名单和帮困金额。校帮困工作委员会在审核和作出帮困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体现帮困工作的及时性,二级学院(部门)党政工可以代帮困对象提出申请;帮困工作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召集正副主任会议进行审核并作出帮困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向首次确诊的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提供最高标准的帮困金。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八条第2款情况的,基金将优先给予因配偶或其独自赡养的直系亲属患病、遭遇突发意外而引起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以帮困补助。
第十六条 帮困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帮困工作委员会为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条例及相关细则的修订和基金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校帮困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由校工会委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及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九条 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校审计部门履行对基金运行与管理的检查、监督职责。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校帮困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帮困工作完成时,校帮困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网上公示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由校帮困工作委员会作为《校工会财务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向校教代会汇报,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指重大疾病为上海市总工会职工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保障计划所规定的十二类重大疾病范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帮困工作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帮困工作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一月